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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矿安认证: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人及产品应具备什么条件?

文章录入:华道顾问   文章来源:华道顾问   添加时间:2021/3/6
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人原则上是产品的制造商。对成套或系统类产品中属安全标志独立管理的部件,其制造商不提出申请时,可由成套或系统类产品的制造商申请。制造商可委托有关机构或人员协助办理申请事宜。
一、申请产品安全标志的制造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所在国合法资格;
(二)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三)具有专业化的产品生产能力、设备、技术力量,满足产品标准要求的检验设备,能够持续稳定地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
(四)其他有关条件。
二、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矿山安全生产的需要;
(二)有完整并能有效控制产品安全性能的技术文件;
(三)有可供检验的样品。
三、申请产品安全标志的制造商应做出以下承诺:
(一)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相关规定,承担违法违规的相关责任;
(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承担因侵权引发的相关责任;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承担因提交虚假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四)配合安全标志技术审查、产品检验、现场审核等相关工作,接受安全标志监督检查;
(五)严格按照安全标志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正确加施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承担因不严格执行技术文件或擅自变更技术文件引发的相关责任;
(六)持续稳定地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承担因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缺陷引发事故带来的相关责任;
(七)承担产品安全标志申办及监督管理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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