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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认证:山西落实非煤矿山最低生产建设规模标准有关事项

文章录入:华道顾问   文章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添加时间:2022/7/19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落实非煤矿山最低生产建设规模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新建、改扩建非煤矿山独立生产系统设计生产规模应当达到国家和山西省规定的最低标准,且设计服务年限不得低于5年。

      详情如下: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非煤矿山最低生产建设规模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应急发〔2022〕260号

各市应急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应急厅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重点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矿安〔2021〕123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等文件精神,于2022年4月24日印发了《关于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的实施意见》(晋应急发〔2022〕13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提高我省繁峙县等5个非煤矿山重点县的铁矿等6个矿种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12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提出“支持企业投资开发铁矿、铜矿等国内具备资源条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国内铁矿项目建设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22〕255号)提出,要加快推进符合铁矿资源开发条件的铁矿项目。为落实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重大要求,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非煤矿山资源特点和安全生产现状,现将落实非煤矿山最低生产建设规模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策衔接,严格安全准入
      新建、改扩建非煤矿山独立生产系统设计生产规模应当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最低标准,且设计服务年限不得低于5年。其中,繁峙县(国家级重点县)截至2021年9月10日《通知》印发前,灵丘县、代县、浮山县、襄汾县(4个省级重点县)截至2022年4月24日《实施意见》印发前,其他县(市)截至本通知印发前,非煤矿山已经自然资源部门出让取得探矿权、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的,在符合当时国家和我省规定最低生产建设规模的前提下,自然资源部门尽快完成采矿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发展改革(行政审批)部门按照《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核准(备案)程序,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和安全许可。在上述时间节点后,新建、改扩建非煤矿山按照国家和我省新的准入标准执行。
      二、加大整合力度,提升产业规模
      我省2008年、2011年连续开展了两轮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基本达到了预期效果,但部分矿山整合不到位、不彻底,存在多主体管理、多系统贯通等问题,造成非煤矿山问题隐患突出、事故多发。各市要继续按照原整合领导组批复的方案,进一步推进整合,实现一个矿床(体)只设置一个采矿权,整合后应当达到国家及我省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对面积小、规模小、资源枯竭、生产工艺落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不能参与整合的小型矿山坚决关闭退出。同时,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督促市、县有步骤、分阶段地继续推进整合。应急管理部门在安全审批许可过程中,对“一证多系统”矿山,须经县级政府认定已实现一个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矿产资源由一家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经营管理后,方可办理安全审批许可手续,原则上只设置一个生产系统,逐步实现“一矿一证一系统”。
      三、精心谋划部署,确保落实到位
      各市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精心安排部署,细化工作举措,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进行整合重组,统筹推进本地区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指导企业准确把握政策规定要求,结合实际主动谋划矿山布局,对标抓好整合落实工作,切实推动我省非煤矿产资源产业安全集约高质量发展。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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