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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认证:矿安KA标志的暂停使用与撤销规定

文章录入:华道顾问   文章来源:华道顾问   添加时间:2021/7/1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安全标志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承担矿用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与监督管理工作。各省局负责监督指导所辖区域内矿用安全标志工作,对所辖区域内矿用产品生产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矿山企业执行矿用安全标志情况依法实施监管监察。

安全标志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暂停使用安全标志:
(一)在取得产品安全标志过程中存在欺瞒行为的;
(二)未按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情节轻微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提交年审材料或年审材料弄虚作假;
(四)监督检查过程中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抽样样品的;
(五)监督检查不合格,且不合格原因不涉及重要安全性能的;
(六)涉嫌引发事故或可能存在事故隐患,尚处于调查处理阶段的;
(七)与被撤销安全标志的产品相关联的同类产品;
(八)取得产品安全标志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安全标志标识备案的;
(九)伪造、转让、买卖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安全标志的;
(十)利用安全标志进行虚假宣传的;
(十一)其他需暂停安全标志的。 被暂停安全标志的产品,暂停期限不少于30日,持证人应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并在被暂停安全标志之日起90日内整改。复审合格可恢复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且变更内容涉及重要安全性能的;
(二)产品引发事故或存在事故隐患的;
(三)监督检查不合格且不合格原因涉及重要安全性能的;
(四)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后,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五)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并由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做出最终处理决定(经诉讼程序的,以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为准)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
(六)其他应撤销安全标志的。被撤消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再次申请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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