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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安标志认证:煤矿井下反应型高分子材料安全标志管理方案(试行)

文章录入:华道顾问   文章来源:华道顾问   添加时间:2021/8/18
为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反应型高分子材料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20〕18号)相关要求,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煤矿用反应型高分子材料(以下简称高分子材料)的技术特点,制订本方案。
一、审核发放范围和模式
将高分子材料、高分子材料的A、B组分、配套注浆装置纳入安标管理范围。首次申办参照《新产品审核发放实施规则》(ABGZ-MK-06-2017-01)模式Ⅱ进行,即:技术审查+工厂评审+抽样检验+证后监督。经履行相关程序后,符合要求的,对高分子材料、高分子材料的A、B组分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新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并在高分子材料证书中注明配套使用的相关要求。注浆装置按常规产品发放安全标志。
二、执行标准
执行标准应包括:《煤矿堵水用高分子材料(报批稿)》或AQ1088-2011《煤矿喷涂堵漏风用高分子材料技术条件》或《煤矿加固煤岩体用高分子材料(报批稿)》或《煤矿充填密闭用高分子发泡材料(报批稿)》,结合《煤矿井下用反应型高分子材料补充安全技术要求(试行)》。
三、申请人基本要求
1.营业范围:应涵盖所申请的高分子材料或化工化学材料的生产制造等;
2.环评报告:应取得有关高分子材料项目的环评批复;
3.安全生产许可证: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4.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能力:应自行生产A、B组分并具备分析评估能力;
5.检测能力:应具备申请产品的入厂、出厂检验设备(含注浆装置)和专职检测人员;
6.人员要求:至少3名及以上获得(或相当于)高分子材料、化学化工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员工,从事本专业经验5年以上;至少3名及以上获得(或相当于)煤矿主体专业(如采矿、通风、矿建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员工,从事本专业经验5年以上。
四、工厂评审
工厂评审除满足《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ABGZ -MK-01-2017-01)要求外,还应满足《高分子材料工厂评审专用要求》(详见附件),对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的企业,简化评审内容。
五、产品检验
1.不同用途、不同化学属性、不同配比的高分子材料及其A、B组分分别进行型式检验、存样验证检验。
2.型式检验为抽样检验。高分子材料反应过程的检验条件为注浆工艺确定的最大工作流量(注浆装置的最大工作流量)和工作条件。
3.存样验证检验指首次申办抽样的样品,除进行型式检验外,将同批剩余样品留存,在产品保质期内再次进行检验,以验证产品在其保质期内的主要安全性能能否持续符合相关标准。
存样验证检验项目一般包括外观、闪点、最高反应温度、阻燃性能和氧指数(堵水材料不检验阻燃性能和氧指数性能),在保质期末期实施。若保质期超过6个月,应在保质期中期加做1次检验。存样验证检验不合格的,暂停相关产品安全标志。
六、技术文件及产品包装
产品包装、技术条件、使用说明书、自检报告、工艺流程图、注浆操作规范、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等技术文件应符合《煤矿井下反应型高分子材料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以及《煤矿井下反应型高分子材料补充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的相关要求。
七、持证监督
产品安全标志通过持证监督维持,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监督评审及监督检验。监督检验可在生产现场实施,检验项目包括外观、闪点、最高反应温度、阻燃性能和氧指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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