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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安认证:关于发布钢丝绳张力自动平衡首绳悬挂装置安全标志管理方案、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
经对钢丝绳张力自动平衡首绳悬挂装置安全性反复研究、专家论证并通过网络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制定本方案。
1.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在钢丝绳张力自动平衡首绳悬挂装置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工作中,执行《钢丝绳张力自动平衡首绳悬挂装置安全技术要求(试行)》,该技术要求中未予涉及的内容执行《煤矿安全规程(2016)》及相关标准规定。
2.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1〕148号)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实施规则 新产品》(ABGZ-MK-06-2017-01)。申请人首次申请该类产品的安全标志时执行新产品工业性试验模式即新产品模式I。产品完成工业性试验并通过新产品安全适用性鉴定后,按新产品模式II办理新产品安全标志。
3.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中,增加标注以下信息:
(1)执行标准。MT 214.5-1990、MT 237.5-1991以及《钢丝绳张力自动平衡首绳悬挂装置安全技术要求(试行)》。
(2)备注。本装置暂限于提物。
4.在本方案发布前已取得安全标志但不满足本方案要求的产品,应按本方案要求重新实施技术评估,补充检验项目,在产品型号中增加设计序号以示区别,按新产品模式II发放安全标志,原证书同时注销。
1.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在钢丝绳张力自动平衡首绳悬挂装置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工作中,执行《钢丝绳张力自动平衡首绳悬挂装置安全技术要求(试行)》,该技术要求中未予涉及的内容执行《煤矿安全规程(2016)》及相关标准规定。
2.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1〕148号)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实施规则 新产品》(ABGZ-MK-06-2017-01)。申请人首次申请该类产品的安全标志时执行新产品工业性试验模式即新产品模式I。产品完成工业性试验并通过新产品安全适用性鉴定后,按新产品模式II办理新产品安全标志。
3.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中,增加标注以下信息:
(1)执行标准。MT 214.5-1990、MT 237.5-1991以及《钢丝绳张力自动平衡首绳悬挂装置安全技术要求(试行)》。
(2)备注。本装置暂限于提物。
4.在本方案发布前已取得安全标志但不满足本方案要求的产品,应按本方案要求重新实施技术评估,补充检验项目,在产品型号中增加设计序号以示区别,按新产品模式II发放安全标志,原证书同时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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